沪食安委〔2012〕2号
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,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:
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沪府办发〔2011〕54号),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装置,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质量技监局、市工商局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市绿化市容局、市环保局、市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经反复调研和论证,制定了《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》(以下简称:《临时控制指标》),并于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在上海市食品安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,作了进一步完善,并据此指标开展了实际检测运用。现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,同意予以公布。该《临时控制指标》作为本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检测评价的依据,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。
特此通知
附件: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
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
二○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
附件:
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
一、基本要求与电气安全
1 要求
1.1 基本要求
1.1.1 外观
油水分离器箱体和电气柜的外壳应光滑平稳,防腐涂层应均匀、美观、无划痕,各配套件的安装应准确,各紧固、支撑、连接部件应安装牢固,各部件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、检修、维护等缺陷。
1.1.2 焊接、焊缝
油水分离器箱体焊缝应平整,表面无毛刺,无碰撞凹陷现象。
1.1.3 外尺寸偏差
油水分离器箱体外尺寸偏差应控制在(0~15)mm。
1.1.4 材质
油水分离器选用的板材、管材应符合相应的国家、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。
1.1.5 常压密性
油水分离器在盛水试验后不应有渗、漏水现象,不应有明显的变形现象。
1.1.6 储油器
1.1.6.1 油水分离器的储油器应设置双锁结构或其他安全装置,确保油品的储藏安全。
1.1.6.2 油水分离器的储油器应具备观察液位情况的结构或装置,并配置有一定分度要求的体积计量用标准刻度,或有明确的体积计量标示。
1.2 电气安全要求
1.2.1 绝缘电阻
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。
1.2.2 电气强度
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应能承受1min、1000V、频率为50或60Hz基本正弦波的电压,无击穿、放电现象。
1.2.3接地电阻
油水分离器装置电器柜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0.1Ω。
2 试验方法
2.1 基本要求的试验
2.1.1 外观、焊接、焊缝、外尺寸偏差和储油器的检验
在正常自然光线下,通过目测和用量具,对油水分离器的外观、焊接、焊缝、外尺寸偏差等项进行检验,其结果应分别符合1.1.1条、1.1.2条和1.1.3条的规定。
2.1.2 材质的检验
查验油水分离器所选用的板材、管材等原产地合格证明。查验与油水分离器配套的各种管道是否符合1.1.4条的规定。
2.1.3 常压密性的检验
将油水分离器焊接接头的外表面清洁干净并使之干燥后,在油水分离器箱体内盛满水并保持1小时以上,应符合1.1.5条的规定。
2.2 电气安全的检验
2.2.1 绝缘电阻的检验
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绝缘电阻检验按GB 5226.1-2008中18.3条要求进行,应符合1.2.1条要求。
2.2.2 电气强度的检验
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电气强度检验按GB 5226.1-2008中18.4条要求进行,应符合1.2.2条要求。
2.2.3接地电阻的检验
油水分离器电控箱的接地电阻检验按GB 4706.1-2005中27.5条要求进行,应符合1.2.3要求。
二、性能要求
1 排出水含油量:100mg/L(分析方法:红外光度法,GB/T16488)。
2 排出水化学需氧量(CODCr):500 mg/L(分析方法:重铬酸盐法,CJ/T51、GB/T11914)。
3 排出水悬浮物(SS):400 mg/L(分析方法:重量法,CJ/T51、GB/T11901)。
4 其他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规定。 |